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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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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事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职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请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企业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将被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这七类违法行为包括:(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对被社会公布的用人单位,一是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二是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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