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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

2022-03-09 20: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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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满足以上条件的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可以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选举业主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向小区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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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召开业主大会,介绍候选委员情况,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大会作出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决定,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召开业主临时大会有以下条件: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议;2、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等紧急事件或发生重大事故需要及时处理;3、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 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4、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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