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组织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职责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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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议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等紧急事件或发生重大事故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的; (四)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由于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其成立应由业主自行筹备,自主组建。业主大会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准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予以指导,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提供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成立经验,帮助成立筹备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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