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字号等权利体系的立法上应当对禁止恶意取得原则、权利在先原则和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原则等三大原则加以明确,以便在进行执法或者其他立法的过程中有所遵循。但完全解决冲突权利的排他权问题,较合理的作法是采取对等的作法。如商标权承认一定范围的、在一定时间主张的字号在先权,字号权就应当承认同样情形的商标在先权。 (二)执法当然也是解决冲突的重要环节,因为法律的运行离不开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实践 有关部门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介入纠纷,使之在法律框架下得以合理和有效地解决,是最为常见、也是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方法。在目前情况下,可能采用的法律救济手段有如下几种: 1.有关部门主动确权 就是指与权利客体管理有关的行政机关或者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直接对法律冲突予以干预。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后权利取得时,由有关部门审查其注册的合法性,主要是依据法律与检索;二是在权利合法取得后,当有关部门发现已存权利不当时,可以予以撤销。《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如,2002年度,国家商标局曾授予章丘市第二酒厂“李清照”酒类商标,与济南白脉酿酒有限公司用于酒类的注册商标“清照”近似,济南白脉酿酒有限公司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用于酒类的“李清照”注册商标并得到支持;三是有关部门在承办相关案件时也可以对权利是否合法进行主动确认。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时,有权对涉及的知名商品进行确认,如果涉及的是故意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一旦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确定,另一权利将被确定为不正当竞争而被否定。如,2004年4月17日中国知识产权报道,广州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又因仿加拿大埃思蒂。洛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著名国际品牌“雅诗兰黛”,且多次受到处罚仍屡教不改,换来了被业内人士称之的“断根禁绝令”即广州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广州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修改企业名称,并不得使用“雅诗兰黛”及近似字样作为字号,同时承担20万元罚款。 2.异议制度 异议程序对于避免不当授权、保障在先权利很有作用。异议程序的特点是在授予新权利之前的一定时间内,任何人可直接向授予新权利的部门提出授权不当的理由,受理部门依照一定的程序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处理。目前在商标注册的程序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异议程序。在企业字号登记注册的系统中,只规定企业字号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主管机关对侵权字号进行处理,未规定企业字号侵害其他合法权利时的处理方法。因此在一些主要权利系统建立健全异议制度,给其他合法权利人在新权利取得之前,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是十分必要的。 3.诉讼或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是解决权利冲突的最后一道防线,所有的冲突均可以通过一方提出指控,另一方做出答辩,最后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权加以解决。例如: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使用相同字号侵犯企业名称权和使用非商标文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本案涉及企业法人名称权的地域性保护和非商标文字误导而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两个方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和被告南京张小泉刀具厂分别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其企业名称在各自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被告南京张小泉刀具厂所用企业名称,不构成对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权的侵犯;但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依法享有“张小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南京张小泉刀具厂自成立后在同类产品及其外包装上刻印“张小泉”和“南京张小泉”标识,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这种行为已构成对“张小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被告均服判。当然,维权中要考虑诉讼与仲裁成本,应考虑拓宽争取公正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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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下一等级的法律规范自然无效,而无须有权机关作出明确宣布,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关系,而两者之间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的规定,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冲突解决原则是上圌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里所说的在先权利是相对于在后权利而言的,就同一客体先产生的权利较之于后产生的权利,即为在先权利。排除恶意取得原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价值目标,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上,也应坚持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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