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所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定,可以参照如下处理:1、对于请病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提供就诊记录、病历卡、病情证明单、医药费证明以便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2、用人单位也可以对请病假的劳动者进行探望,这样既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关爱之情,也达到了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病情的目的,客观上也起到了对劳动者病假的某种监控作用。3、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病情有怀疑可要求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核,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考虑复核的费用可由用人单位预付。4、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是故意出具虚假病假单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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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纳医保的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劳动者填写的招用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无论劳动者是在应聘时,还是在正式入职后,用人单位存在扣留劳动者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担保费用、入职押金,或以每月扣押一定比例工资或奖金的形式收取预付违约金等行为的,均违背劳动给付不得强制的原则。对于扣押劳动者证件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本人;对于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预收违约金等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或被扣押物品损坏、遗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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