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加倍赔偿消费者并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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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活中出现了商家欺诈消费者的情况,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家价格欺诈欺骗消费者的处罚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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