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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2023-02-17 11: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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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外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可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须要做到: 第一,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载明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档案、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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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整的而终止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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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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