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t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t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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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内容如下:劳动者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是关于商量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定。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本法限定在特定要求和流程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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