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一至九种,抽查百分之百;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十至一百种,抽查二分之一,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十种;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三分之一,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五十种。(二)检查重点: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出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三)检查项目: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如企业不能提供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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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体检项目:眼科 (视力,色盲检测),耳鼻喉,妇科 (性),听力,外科 (身高体重,身体四肢),内科 (血压,脏),胸透,B超,检验 (血检包括血规,肝功五项尿检包括吸毒,尿规),艾滋病检测。视力体检: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 (0.8),指挥,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 (0.6)以上或一眼裸眼视力在4.7 (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 (0.8)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 (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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