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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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支付定金后卖方违约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并且解除合同,双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买房交了定金后房主反悔,此时房主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购房者可以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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