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接收材料、受理、审查、询问听证、制作裁定等每一个程序环节都做到认真周密。虽然立法没有规定这些工作环节的具体要求,但是作为一个法定程序,保证当事人适度的知情和参与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是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吸纳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防止产生多头申诉上访。可以说,程序越规范、越透明,就越能够取得当事人的信服和监督机关的认可,就越能够树立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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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过必要限度”。在理解上首先应该弄清楚是什么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毫无疑问,当然应当是指避险行为。紧急避险的目的是通过避免危险发生而保护合法利益,评价其超过必要限度的立足点只能是在为了避免危险发生而对第三者的合法利益所造成的损害上。 2、“不应有的损害”。与“超过必要限度”相对应,这里的“不应有的损害”是针对行为后果而言的,即对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不必要、不恰当的损害。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第一,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第二,防卫人与侵害人的个人具体情况; 第三,防卫人所保护权益的大小; 第四,防卫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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