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2条规定,审理船舶碰撞案件时,“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第8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这是船舶碰撞案件中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密的要求。因为如前所述,船舶碰撞发生后,没有碰撞的现场,也不可能在周边环境中留下碰撞的轨迹,这一切使得直接有效的证据的获得变得异常困难,往往只有双方证人的陈述,甚至只有单方证据;而当事人从其本身利益出发,所提供的证据真伪掺杂。 为此,船舶碰撞案件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在当事人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时认定其举证不能; (2)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3)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才可以申请查阅他人提供的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而不适用庭前证据交换或证据披露等一般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4)除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以外,当事人不能****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这些证据规则显然有重要意义。 第一,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故意不提供证据拖延诉讼,或者采取向对方当事人突然提出新证据等“诉讼突袭”行为,从而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第二,防止在当事人查阅了对方资料后,再篡改或伪造书证或提供虚假证人证言等不公正行为的发生,以便于查清船舶碰撞事实真相,正确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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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为:合法性、合理性和关联性,同时还要注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在医疗纠纷中常用的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其中,书证主要是病历;视听资料主要是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主要是病友的证言;鉴定意见,主要是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过错存在与否及因果关系、参与度、伤残程度等方面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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