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现象:“不知道明天要干什么事的人是不幸的人。”这是一句很引人深思的话。很多人都同意没有目标,没有规划,人慢慢就会颓废。而在现代职场类似的状况却并不鲜见。从事美术设计的小冯今年7月毕业后进入广告公司,在近4个月工作的时间里,最让他感到疲惫的是“不知道自己的每天工作会是什么?”他说,入职后公司就让他给一个设计当助手,其实也就和过去的学徒没什么两样,所有的工作都是等着那位设计师分配,很多时候是按点去上班,坐在办公室等候分配工作,有时闲得无聊,有时又忙得恨不得变成两个人,还有很多时候充当拎包的角色。“作为一名设计,思想是很活跃的,工作性质也应该是主动性特别强的,但现在的感觉是很被动,无法有自己的空间和自己安排工作,这种近乎精神上的折磨是让人非常痛苦的。”小冯说,他真希望能早日结束这种待命般的茫然等待。 对于小冯的经历,已经在职场摸爬滚打了几年的李先生则表示,不仅职场“菜鸟”如此,在一些竞争比较激烈的公司里,一些领导的压制,也让很多职工没有自主安排工作的机会,情感上的压抑会让人产生对工作的消极,对公司的发展十分不利。 郭有才点评:想要职工有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对工作产生积极效应,如果用人单位能给职工提供一个施展的舞台,或许能收到意外的惊喜。给职工做职业生涯规划,目前看来,是比较规范的单位才能做到的。 其实,北京市总工会早在2011年10月就正式颁布了《北京“十二五”职工发展规划》,围绕职工发展的六项基本权益,就业权、收入权、安全权、保障权、参与权、职业发展权,提出“十二五”时期北京市职工发展的主要目标:为北京市职工提供就业有平等机会、收入有同步增长、工作有安全保护、保障有多元平台、参与有充分渠道、职业发展有支撑条件的职业环境。 有了《规划》,更需要公司去执行,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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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
“不知道”指的就是销售商在进货、销售时都不知道该产品为商标侵权产品。“合法取得”其认定方法一般由销售者提供交易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即可。“说明提供者”就是我们常见的“坦白从宽”、“老实交代”,即销售商提供该产品的进货来源信息,经有关部门查实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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