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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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人与持卡人之间是侵权责任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返还该笔财产的责任。 盗用人如果盗刷的数额达到一定数额则构成盗窃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银行未尽到安保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盗刷信用卡进行立案的法定标准是:盗窃的金额达到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是构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应当立案追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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