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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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信用卡被盗刷,在符合下列标准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即行为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予以立案,或者行为人盗窃他人的信用卡,盗刷一千元及以上的,可构成盗窃罪,也应当予以立案。
信用卡被盗刷钱谁还需要看谁存在过错,接着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来确定偿还的比例。法院则会根据发卡银行、商家及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程度来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赔偿比例,被盗刷责任承担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判定责任归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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