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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回复
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依法转让的,项目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预售许可。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项目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预购人,预购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解除预售合同。预购人未解除预售合同的,预售合同中约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项目受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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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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