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年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情况,并强调除此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分别为: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通知》规定,在以上两个环节中,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遵循不同的计算方法:首先,在赠与环节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例如,李某赠与王某一套建筑面积70平米,总价60万元的普通住宅,王某应缴纳的个税为:[60万元-0.28万元(公证费40*70)-2.58万元(过户费60*4.3%)-1.8万元(60*3%)]*20%=11.068万元。其次,在转让环节,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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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房产,任何时间再出售,均需要缴纳20%个人所有税。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继承房产出售是要交纳20%个人所得税,继承的房产再次买卖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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