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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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轻伤的鉴定标准如下:头皮创口长度累计20厘米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平方厘米以上;颅骨凹陷性;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脑挫伤,颅内出血等。
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鉴定标准为: 1、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 2、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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