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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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的鉴定标准有如下:颅脑、脊髓损伤;面部、耳廓损伤;听器听力损伤;视器视力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损伤;脊柱四肢损伤;手损伤;体表损伤;其他损伤。
根据相关的规定,重伤的鉴定标准包括: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重伤是指使人体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而且必须经过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持有法医医师资格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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