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如果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情况,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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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条件是: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采用承诺的,需要承诺生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分别如下: 1、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具有合同相对方、相对方达成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订立过程不违反法律规定等; 2、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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