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3项的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可以看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即: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是不需要建筑资质的,反之三层(含三层)以上则是需要建筑资质,受《建筑法》调整的。 也就是说,如果该建筑属于《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3项的规定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那么包工头是不需要资质的,房主就没有选任过失,房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建筑已经属于《建筑法》调整的“工程”,那么房主将其发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有明显的选任过失,房主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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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屋不一定是非法建筑。规定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共有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
农村自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具有一定的限制。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必须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所出售的房屋必须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买卖行为必须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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