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对原产于他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一般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其英文缩写为LTFV; (2)生产“同似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 (3)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之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除了上述3个条件以外,有的法域(如欧共体)的反倾销法还规定了第4个要件,即附加关税之征收符合该法域之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与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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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征收,应该具备三个条件,具体如下: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该倾销对生产同类产品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倾销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都不能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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