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的跨省转移:依据(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如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户口不在缴纳住房公积所在地,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需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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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社保转入流程如下: 1、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 2、新参保机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向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3、对于不符合异地接续条件的,需要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作出书面说明; 4、原社保所在经办机构在接收到同意接收函以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相关异地转接手续; 5、新参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原参保人社保关系资金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的4个步骤:1、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的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符合条件的,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3、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4、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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