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的跨省转移:依据(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如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户口不在缴纳住房公积所在地,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需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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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跨省转移的办理手续如下: 1、参保人向社保局申请迁出,并打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转入; 3、现参保地同意接收的,出具接收函; 4、原参保地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手续,现参保地办理转入手续。
办理流程:凭借职工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原单位离职证明到原参保社保局要求出具参保凭证。然后,携带上述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社保卡到目前参保的社保局,同时填写一份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资料提交后,大概四十五天完成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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