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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跨省转移和转移

2022-07-17 0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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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17 回复

专业分析:

一、社会保险的跨省转移:依据(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如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户口不在缴纳住房公积所在地,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需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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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社保转移手续如下:首先是参保人员携带本人的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其次是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最后是转移地的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接入手续。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跨省社保转移的办理手续如下:1、参保人向社保局申请迁出,并打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转入;3、现参保地同意接收的,出具接收函;4、原参保地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手续,现参保地办理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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