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的跨省转移:依据(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如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户口不在缴纳住房公积所在地,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需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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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本单位的社保中心出具同意接受的文件。如果是外省转出,可能需要出具汇款信息;各机构要求不同,可能需要原单位社保机构出具转出的同意书,并且需要本单位社保中心进行盖章。持同意书到原单位社保部门办理。原单位社保机构同意调出并出具转出的人员名单。携带证件到现单位社保中心办理转入手续。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社保转移的办理手续如下:1、参保人向社保局申请迁出,并打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转入;3、现参保地同意接收的,出具接收函;4、原参保地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手续,现参保地办理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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