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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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分两步: 一、建筑管理验收 1、建设单位在工程主体完工后,编写专题报告。 2、市规划局申请建筑管理验收。 3、市规划局现场踏勘。 4、现场验线。 5、符合要求。 6、发出“建筑管理合格证”。 二、建筑工程验收 1、建筑工程全面竣工后,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编写竣工验收总结。 2、整理好施工记录等技术资料。 3、向所在地安全质量监督站申请验收,同时告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施工的最后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分两步: 一、建筑管理验收 1、建设单位在工程主体完工后,编写专题报告。 2、市规划局申请建筑管理验收。 3、市规划局现场踏勘。 4、现场验线。 5、符合要求。 6、发出“建筑管理合格证”。 二、建筑工程验收 1、建筑工程全面竣工后,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编写竣工验收总结。 2、整理好施工记录等技术资料。 3、向所在地安全质量监督站申请验收,同时告知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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