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十五天内未提出异议的,项目法人可以试运营,试运营期不得超过三年;试运营期计入收费期限。试运营期满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申报审批工作。政府审计、环保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审计和环保等单项验收。单项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运营。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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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竣工验收经过五个程序。首先由建设的单位组织工程进行竣工的验收并主持验收的会议,会议中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及监理单位分别进行工程合同的履约情况,以及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情况的汇报。之后验收组会进行建设、勘察、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的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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