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给付押金的人,称出押人,一般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受领押金的人,称受押人,他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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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押金虽同属于金钱担保,但它们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定金的交付要么在合同订立时,要么在合同履行前。押金不是预付,与履行主合同同时; 第二,担保对象不同,定金担保的对象是主合同主给付,押金担保的对象是合同中的从给付; 第三,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超过法定的比例,押金的数额往往高于或等于被担保的债权额; 第四,定金具有一方违约时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押金没有此种效力。
定金与押金的区别在于: 1.概念不同:“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押金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也是可以的。 2.特征不同: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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