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未对节假日作出规定,法定假日由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规定,工作时间由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节假日放假安排每年由国务院办公厅(前些年由假日办)作出安排,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安排上班的工资发放办法由《劳动法》规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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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主要用于加班费的计算: 1、全体公民放假节日为: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为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劳动节放假1天(为每年的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为每年的农历端午节当日); (六)中秋节;中秋节放假1天(为农历的中秋节当日); (七)国庆节;国庆节放假3天(为每年的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妇女节为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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