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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租房注意事项租赁合同履行与约定不符是误解还是租约变更?a?

2022-02-25 2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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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回复

专业分析:

关于公司租房注意事项租赁合同履行与约定不符是误解还是租约变更?某房产开发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于2004年初签署租赁合同,约定将开发公司名下的约200平米的办公用房出租给实业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2年,第一年月租金为5万元,第二年月租金为6万元,租赁保证金为12万元。2006年初,实业公司因合同期满表示不再续租,要求投资公司退还12万元租赁保证金。然而,开发公司在核对其租金支付情况时,却发现一个重大问题,即由于其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在向实业公司催收租金时并没有按第二年租金标准执行,仍按5万元催收的,这样就造成开发公司12万元的租金损失。发现问题后,开发公司立即正式发函给实业公司,说明因失误少收租金的情况,要求将租赁保证金与少收的租金相抵。实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追讨保证金无果,于是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保证金。有关公司租房注意事项审理原告实业公司诉称,合同对租赁保证金的性质约定是明确的,在原告不存在违约、欠费的情况下,被告应如数退还。原告还认为,被告在第二年的催租通知上写明月租金为5万元,足以表明双方对第二年的租金标准进行了变更。现原告根据被告的催租通知,及时支付了租金及各项费用,合同期满,被告拒绝退还保证金,没有依据。被告开发公司在应诉的同时提出反诉表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第二年租金为每月6万元,现由于其工作人员失误实际少收了12万元,所以就少收的租金理应从其保证金中扣除。当然,被告承认造成少收租金的原因是其工作人员失误所致,但此失误并非是被告要变更租金标准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催收通知上仅有部门签章,没有代表被告法人真实意思的公章,况且被告发现失误情况后,立即发函给原告对其下属部门工作的失误作了否定,所以被告要求法庭撤销其下属部门因重大误解所发的5万元催收单,要求原告补足欠交租金。本案双方虽各执一词,但经过努力最终以和解结案,即出租方开发公司退还6万元保证金给实业公司。律师分析公司租房注意事项目前,公司租房注意事项房产租赁市场比较兴旺,各种租赁纠纷也不断出现。本案的情况在现实操作中并非个案,律师在此建言广大读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过程中,务必对合同履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预先防范,有必要请专业法律人士对合同内容把关审核。比如本案中,双方如果明确约定任何事项的变更或者补充均应达成书面协议,否则应按原书面合同履行。这样,就不会发生本案中合同变更的说法。当然本案最终能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对原被告双方而言还是比较理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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