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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债权人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如何平衡

2020-08-29 19: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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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9 回复

专业分析:

(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在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债务并存时,存在两类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人的债权人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在合伙企业陷入破产之时,如何处理好这两类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因为合伙企业的破产可能会导致合伙人的破产,这时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就将会进入到破产债权人的行列,因为当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无法偿还债务时,法律赋予合伙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那么当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同样对此份额请求清偿之时,就会出现这两类债权人利益的冲突。 为了解决在合伙企业破产之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目前各国立法有两种做法,一是采用双重优先原则,以美国法为代表;二是采用并存原则,以德国法为代表。 所谓双重优先原则,即一方面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受偿,清偿后有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另一方面合伙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就合伙人个人财产受偿,清偿个人债务之后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也即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这一原则目前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肯定。?所谓并存原则,依德国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同时参加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破产程序,而且其债权均可全额申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往往因此而获得全额甚至超额清偿。[16]显然,这一原则对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极为有利而对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则相对不利。 对于我国的企业破产中的两类债权人利益冲突的处理,究竟是采取“双重优先原则”还是“并存原则”,我国《企业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都无明文规定。但是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却一定程度体现了双重优先原则,第9条规定:“联营体是合伙经营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认联营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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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就自己对合伙企业享有的债务向清算组进行申报。 要按期申报,即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二要如实申报,即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并进行必要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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