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实质上是全体合伙人的债务;而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对该债权人的债务,只限于该合伙人,如果允许抵销的话,那么就相当于强迫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
债务承担责任,因此《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个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举例: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
A,甲向戊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戊欠合伙企业货款8万元,戊认为因为甲欠自己5万元,而自己欠合伙企业8万元,其中5万元就互相抵销了,只向A合伙企业偿还3万元就可以结清三方的债权债务了。戊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