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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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如下:投资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呈报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订立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并同时呈报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经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
提交以下文件并进行相关程序办理。 (1)以中方名义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独资企业免提交); (2)投资申请表(独资企业专用); (3)外商投资企业合资或合作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其它开业证明的复印件、股东名册、董事会决议;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需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影印件; (6)投资者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审计报告); (7)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投资者委派董事文件、董事身份证及护照(中方董事免提交)影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及其产权证明,或与市土地局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用地合同; (9)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主要进口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及交通工具清单(含品名、型号、数量、单价、总值); (10)环保征求意见函; (11)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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