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故意杀人预备是指为了杀人资金积累工具创造条件;而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上述形态。两者是同一个意思。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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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2、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有:1、预备犯罪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阻止犯罪的;2、犯罪预备是在处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是处于犯罪的实行阶段;3、预备犯罪是依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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