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的主要责任是工期、质量、安全三大责任,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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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保证责任。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2、施工监督责任。发包方应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3、误工赔偿责任。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无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4、验收结算责任。发包方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逾期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有: 1.施工准备责任; 2.物资准备责任; 3.及时告知责任; 4.工程质量责任; 5.工程保管责任; 6.工程交付责任; 7.竣工验收责任; 8.工程保修责任;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10.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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