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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降职降薪,一则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也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现因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单位不予支付,在给单位发书面通知后,可以不用去上班,立即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不论以何种理由,单方面降低员工工资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公司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应当对员工的工资报酬进行明确的约定。因此,公司应当根据与员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员工相应的工资。如果没有经过员工的同意,公司随意的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对劳动合同事项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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