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 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工伤伤残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并且不是一次性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更换伤残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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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辅助器具费用标准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九百元到三万四千元。新的标准规定假肢类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包含手、肩、肘、腿、臂及足等三十九项,比之前的十二项增加了二十七项。并且根据相关器具的使用年限、功效、材质以及使用的范围的不同。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第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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