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上述规定,辅助器具费用的计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对这种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数额的确定上应参照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和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都规定“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伤职工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中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综上,《工伤保险条例》中辅助器具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也应以“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