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本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有在单位单方面解除老的关系,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有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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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的一般没有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导致劳动者辞职的除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拖欠工资的;其他。
员工自动辞职,一般没有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因单位具有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而依法单方面与单位解约的,则有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要支付一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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