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临时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而建设项目尚未竣工或者地质勘查尚未完成确需延期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临时用地用途和建筑用途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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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办理手续如下: 1、建设单位临时用地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涉及林草地的,林草部门意见; 5、临时用地协议; 6、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凭证; 7、临时用地复垦保证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缴纳复垦保证金; 8、临时用地位置图及界址点坐标; 9、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需提供选址意见书。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流程: 1、申请人到政务服务网选择网上申请事项,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提交申请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 5、制证完成之后,邮递送达到填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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