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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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班期间生病是否算工伤,由实际情况决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突发疾病的,那通常情况下可以被认定是工伤。如果劳动者是由于身体健康程度降低产生的疾病,而不是在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造成的身体损害,或因职业而诱发的疾病,那不算工伤。
一般来说,由于工作劳累过度患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站在法理角度分析,则不宜将过度劳累引发疾病的情形视工伤。因为过度劳累引发疾病是一种无法准确量化或准确判断的情形,毕竟员工也有可能因个人生活等原因引发疾病并在工作中突发。社保体系的保障本来就很有限,如果过度扩大认定和保障范围,最终受损的很可能是广大的工伤员工。所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为基本法律而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并未将职工因工作劳累过度引发的疾病列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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