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依共同共有处理 通说,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不以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准,而是以夫妻双方是否对产权有书面协议约定为准。 2、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明确各自份额的,依按份共有处理 产权登记按份共有,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对产权有书面协议约定“? 通说,仅凭房产证上关于各自份额的记载并不当然的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按份共有,必须要有关按份共有的书面约定。一般来讲,房产登记中心在登记夫妻不同份额时,一般会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交关于房产份额的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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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应按下列方式分割: 1、一般由双方协商分割;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且双方均主张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双方均主张的,则根据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一方主张所有权的,由其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的分割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且双方均主张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双方均主张的,则根据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一方主张所有权的,由其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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