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不一定会实际扣押车辆,可能只是查封车户,一般是可以允许被告方继续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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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担保保全会把车扣到法院。车辆被法院扣押的,可能是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可视具体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而要求将车辆取回: 1、如果是因财产保全而被法院扣押的,则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与保全申请人协商,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扣押,从而由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即可将车取回。 2、如果是在法院执行中被法院扣押的,则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后,法院就可以将车辆还给你;或主动与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措施,也就可以将车辆取回的。
在人民法院对财产进行保全之后,如果当事人依法对该财产享有抵押权等权利的,可以优先受偿;如果仅仅是享有一般的债权,则财产保全后,不能优先受偿,只是可以申请法院对该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防止当事人具有转移财产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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