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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男,汉族,1978年5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19780506xxxx,住址:XX市XX区XX路146号XX阁C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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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不一定会实际扣押车辆,可能只是查封车户,一般是可以允许被告方继续使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办理。针对同一财产有多个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交通事故中受害方为了使赔付有所保障,受害方一般会对肇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即你们一般理解的法院扣押,这其实是受害方要求法院扣押的,所以就必须支付相关费用,但通常的做法是,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划分来分配所有发生的费用,如果肇事方负全责,扣押产生的费用一般是肇事方在处理完成后提取车辆时支付的,与受害方无关,如果责任有主次,就安调解比例执行,至于停车费收费标准50元,各地都不一样,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被法院保全的车辆,法院是权把车交给对方(即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保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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