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针对食品案件的立案标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伪劣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以及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食品药品达到刑事案件犯罪的立案标准,首先就是要满足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并且造成了一些比较危害的后果,而且相应的部门已经发现了这个案件的线索。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