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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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达到刑事案件犯罪的立案标准,首先就是要满足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并且造成了一些比较危害的后果,而且相应的部门已经发现了这个案件的线索。
立案标准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2.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3.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4.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2.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3.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4.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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