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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案件立案标准

2022-05-11 15: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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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1 回复

专业分析: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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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2、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生产、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使用盐酸克伦特罗。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立案标准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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