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办理公证,否则不能生效。主要是因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房屋拆迁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是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部门;二是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作为行政机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人可以行使行政管理权,双方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房屋拆迁合同的当事人,是拆迁人给予拆迁补偿的对象,双方是平等的关系。为避免发生争议时,防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权压人,保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协议内容的公正,因此必须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而且拆迁时还须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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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注意:1、协议签订前必须审核拆迁协议,明确房屋共有人。签订时共有人应在场,并同意在手印上签名出售;2、违约的罚款不得过高,一般以合同标的金额的20%为上限;3、在房契完成前,得到房主的保证。
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接受补偿的最需要注意的就是补偿的项目以及其补偿方式、数额、支付方式等事项。其次,需要注意不要与对方签订空白的补偿协议;再次,如果就补偿条款中的任何一项内容不同意,都不要草率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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