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办理公证,否则不能生效。主要是因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房屋拆迁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是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部门;二是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作为行政机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人可以行使行政管理权,双方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房屋拆迁合同的当事人,是拆迁人给予拆迁补偿的对象,双方是平等的关系。为避免发生争议时,防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权压人,保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协议内容的公正,因此必须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而且拆迁时还须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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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如果没有讨论赔偿问题,请不要轻易签字。否则只有在签订协议后,如果赔偿不合适,就很难维权;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格,即了解与谁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单位是否有权与签订协议,是否有能力履行协议。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如下:1、谈好补偿之后再签字,否则维权难度大;2、审查签订合同的资格主体是否合法;3、安置补偿的各项内容是否约定清楚;4、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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